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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股东间意见不合,公司管理陷入僵局股东如何维权?
咨询:我与林某于2003年组建了一家经营电器产品的有限公司,彼此各占50%的股份,林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在经营方面有分歧,目前已经停产。我提出解散公司,林某却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严重困难且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才能解散公司,而他认为公司目前并没有严重困难且没有损害股东利益,对我的提议不予理睬。请问,我能否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律师解答:
首先应肯定的是,你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林某的看法实际上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对公司法的曲解。这里涉及到一个公司僵局的问题。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本案已经具备了公司僵局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严重困难,不单指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着重是说公司内部管理的严重障碍,主要为决策机制失灵,无法进行经营管理。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由于你与林某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治理思路的不同,且彼此互不相让,甚至完全对抗。由于双方拥有相等的表决权,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法定或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已经不可能通过相关决议,直接导致了公司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瘫痪。“股东利益受损”是指由于公司瘫痪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可能会造成出资者的整体利益受损。如处于显著停顿状态,公司已经出现或正在出现财产贬损,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等。而你们公司已经停产,全部股东、公司受损已是既成事实,僵局状态的延续也只会使股东、公司继续遭受更大损失。因此,你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应该注意到,简单地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破解僵局,是一种成本很高的方式,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将消灭,涉及清算、债权债务清偿、员工失业等。因此,正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一方转让股份退出公司)不能解决”时才能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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