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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可以查账吗有知情权吗 广州股东知情权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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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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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入伙合伙人要对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咨询:我去年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到几个朋友开办的合伙企业
入伙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我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今年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用企业现有的财产已经不能清偿对外的债务,一些债权人找到我,要求我承担我入伙前企业的负债
请问,我可以以合伙协议作为依据,来拒绝承担这笔债务吗?


  律师解答:对于该合伙企业在张先生入伙前发生的债务,张先生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要承担清偿责任的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协议中关于张先生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约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0条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作为各个合伙人之间关于如何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约定虽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对内部的合伙人之间还是有效的,张先生在对外清偿了债务以后,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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