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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排污想简单了!一个用刑罚换来的教训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9月13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工业废水内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需经处理达标才可排放

然而一公司员工

私装PVC暗管直排污水

导致各类污染物严重超标

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本案详情~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小林入职惠州市某器械制造公司,从事锂电池装配工作。2020年,因原机修工受伤住院休养,公司安排小林接替其岗位,并负责管理一楼的废水收集池。

该公司三楼机械加工产生的废水经管道输送至一楼废水收集池,按常规程序,工业废水应当经专门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出。

小林接手管理后,废水池频繁发生溢流,废水漫至地面,多次引发投诉。面对这一情况,小林内心矛盾,担心如实上报会被老板指责办事不力。

为了解决投诉,小林决定隐瞒废水溢流问题,私自在废水收集池最高位安装两根 PVC 暗管。只要废水收集池的废水超过暗管高度,就会通过暗管排到墙外,以此避免池水漫溢被投诉。

然而,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线索后赴该公司现场检查,对外排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7.3倍、悬浮物超标4.2倍、总磷超标2.3倍、总氮超标1.8倍、氨氮超标0.5倍、总钴超标5.3倍,多项污染物严重超标,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案发后,小林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后续,惠州市某器械制造公司配合生态环境治理,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足额赔付44430元。

法官说法

部分企业员工(甚至是企业经营者)环保意识淡薄,误以为生产废水随意排放无伤大雅,而实际上违规排污不仅违反环保规章,甚至会触犯刑法、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本案中的小林即是典型——仅因害怕被领导批评,便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外排,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工业废水通常含重金属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排会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生态危害极大,私装暗管规避环保设施排污是法律禁止行为。各生产企业要积极向员工普及环保知识,配齐废水处置设备,积极开展绿色生产。

法院判决

惠城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林通过私设PVC管道,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小林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经评估,被告人小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小林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案情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

文字刘英、张棵钰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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