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原是夫妻。马先生曾向刘女士的哥哥刘先生(化名)借款并出具借条。后马先生与刘女士离婚,一直未还款。故刘先生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偿还借款本金437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为马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刘先生仅主张马先生还款,判决马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188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案 情 简 介
原告刘先生诉称,马先生系其前妹夫。马先生为开设汽车修理店,以购买设备为由向刘先生借款10775元,附有借条一张。马先生应允修理厂盈利后尽快还款,但之后其经营状况并不理想。后来,马先生欲购买大客车经营旅游,因为资金不足又向刘先生借款33000元,答应盈利后全部借款加倍偿还。但事后虽经多次催讨,马先生一直未归还借款。
被告马先生辩称,案涉借款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追加案外人刘女士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海淀法院依被告马先生申请追加刘女士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共同被告刘女士辩称,刘先生没有要求刘女士还款,且该两笔借款与刘女士无关,均为马先生个人借款。刘女士没有借款的意愿,借条也是马先生自己写的,该两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离婚案判决中明确个人名下财产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综上,刘女士不是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马先生,该笔借款也是马先生与刘先生双方达成的借款,故不应由刘女士偿还。
追加刘女士作为共同被告后,原告刘先生明确表示不要求刘女士承担还款义务。
法 官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女士未在案涉借据中签字,刘先生认可借据中有部分内容系刘女士书写,其中一笔借款系通过刘女士交付给马先生。结合刘女士在与马先生离婚诉讼中曾多次将案涉借据中载明的借款列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陈述两张借据中的款项系其本人应马先生要求向家人筹措,故刘女士对借款一事理应知情。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两笔借款发生于马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诉讼与本案中,刘女士就借款性质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且未作合理说明,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应认定为马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对两笔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鉴于刘先生仅主张马先生还款,法院判决马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188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先生提出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乏因姻亲关系发生的借款。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如同本案,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亲属起诉与其无亲属关系的男方或女方偿还全部借款。此时认定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并不难,但债权人或未被要求承担还款义务的夫妻一方通常会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就集中于,是否有证据表明抗辩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有知晓借款情况的可能,以及是否以明示或默示表示对债务进行追认。结合夫妻双方离婚诉讼中,女方对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尽管本案诉讼中女方抗辩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无新的证据推翻之前的陈述,基于应当秉持诚信诉讼的原则,故最终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在已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经过法院释明,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部分连带责任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夫妻一方仅承担全部债务一半的判决结果。
在此提醒,因姻亲关系发生借款的,债权人仍应该保留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凭证,取得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另一方追认更为妥当。另外,债权人也应当诚信诉讼,确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当其仅主张一方还款时,不应主张一方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邢娅莉 范志云
法院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