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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炫技”,两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9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8次举报

站立骑行、竞逐、“翘头”

所谓的“耍帅”骑行

殊不知

这已构成犯罪

请和鹏法君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某日,李某和王某分别驾驶摩托车,从东莞进入深圳,两辆车的车牌分别被遮挡、拆卸。

二人进入深圳路段后,在道路上开启“飙车”模式,骑行时不断出现“翘头”、站立骑行、两手脱离车把骑行、随意穿插并线、冲红灯、超速等行为,路人发现后报警。

随后,交警依法传唤李某及王某,两人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交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两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王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李某、王某判处刑罚。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部分骑手追求刺激违规骑行摩托车,甚至在城市主干道上“飙车”炫技、竞速“炸街”等,不仅严重扰乱正常道路交通秩序、大幅增加路面安全隐患,更极易车辆失控引发碰撞、翻车事故,威胁着自身与过往行人、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

鹏法君提醒,马路不是赛车道,勿拿生命去炫技。请广大骑行人员时刻紧绷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摒弃危险骑行动作,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控速慢行、规范驾驶,坚守文明出行底线,共同守护平安顺畅的道路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南山区法院

作者:张庆荣 胡旦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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