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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走70万元?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5次举报

执行路上,法治铿锵前行。

为让生效判决落地有声,成为“真金白银”的过程更可感可触,即日起推出“执行札记”专栏,邀请一线执行法官讲述办案故事,分享破解执行难题的智慧与坚守。在这里,你将看到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初心在一次次查人找物、一场场执行攻坚中淬炼成金。

让我们共同见证法院执行人如何以脚步丈量责任,用担当兑现承诺,奋力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朱法官,我银行账户里进账70万元,是我那个案件的执行款吗?”

一早,申请执行人罗某便给我打来电话,当我回答“是”时,罗某显得十分激动,连连答谢:“太感谢了,钱终于要回来了。”

宽限期后依然分文未付

一年前,罗某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俞某的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里,俞某满脸委屈,红着眼眶跟我说:“这钱根本不是我借的,是我前夫做生意亏了,我当时心软给他做了担保,还把我婚前买的房子抵押了。”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俞某向罗某借款,并签署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俞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还款,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俞某归还本金和偿还违约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合意,俞某向罗某支付9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查,俞某的前夫并非本案当事人,而俞某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是她名下位于松江区的这套抵押房屋。

考虑到她独自带着两个儿童,还有年迈的母亲同住,不适宜立即强制腾退,我们没有第一时间启动拍卖程序,而是给了她三个月的筹款宽限期。

然而,三个月后,俞某分文未付。

我带着司法警察上门张贴拍卖公告,敲开门后,俞某母亲带着两个孩子接待了我们。俞某躲在卧室里不肯露面,隔着门板带着哭腔大喊:“要找你们找我前夫去!房子是我和孩子唯一的家,你们拍了我们娘仨住哪去?”两个孩子也跟着哭了起来。

眼前的场景让人心里沉甸甸的。强制腾退不难,但老人孩子的生活没了着落。我一边耐心做俞某的思想工作和释法明理,一边辗转联系到她的前夫,希望他能念及旧情和孩子,帮忙劝导俞某配合执行。

出现转机后又陷入僵局

就在我联合属地居委制定强制腾退预案,提前为老人孩子协调临时过渡住房时,案件突然出现了“转机”。

俞某主动给我打来电话,语气轻快:“朱法官,告诉你个好消息,我前夫良心发现,刚给我打了70万,专门用来还这笔债!”

我随即要求俞某把这笔钱转入法院执行专户用于发还给罗某,剩下的尾款再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期方案。

挂断电话后,俞某迟迟没有动静。我接连一周打电话催促,她的借口却换了一个又一个:银行卡丢了正在补办、人在外地照顾生病的亲戚赶不回来、银行系统升级无法大额转账……

我通知俞某到法院,告知她如拒不配合,法院将依法调取她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届时其是否转移财产的谎言便一戳就破。

她把头埋得越来越低,一阵沉默后,她终于说出原因:“我……我把钱借给赵某了。”

赵某是她的现男友。

“他说他公司最近资金周转不开,就用三个月,还给我算利息。我想着多赚点钱,就能一次性把债全还了,还能给孩子们留点生活费。”

俞某的声音越来越小,不敢看我的眼睛,“谁知道他公司亏了,钱到现在都要不回来。”

“这是你前夫专门给你用来还债的钱!你怎么能擅自挪用?你知不知道这已经涉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俞某挪用执行款、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经法院研究决定,依法对俞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拘留期间,我找俞某谈话,告诉她如拒不执行,法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然而,她依然“油盐不进”,认为只要拖着、赖着,法院就拿她没办法。

刑事传票击碎侥幸心理

俞某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我们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

刑事案件开庭传票送达的那一刻,俞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了。

收到传票不久后,俞某的母亲和哥哥找到我,声音哽咽:“朱法官,俞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该耍小聪明。我们凑钱,砸锅卖铁也把钱还上!”最终,在开庭前,俞某家人将70万元执行款转入了法院账户。俞某也主动写下悔过书。

经审理,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俞某涉嫌拒执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收到70万元后,我将执行款一次性发还给罗某,两个月后,俞某全部付清本案尾款,本案顺利执结。

2026年5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对17类拒执行为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正是上海法院始终保持拒执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的生动缩影,也为所有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拒执罪从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悬在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挑战,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守护。作为执行法官,我们将充分运用强制执行措施、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时对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零容忍”,让每一份公平正义都能如期抵达当事人手中。

本期作者

朱佳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马世翔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高院     供稿部门:执行局

转载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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