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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变毒窝,法不能容!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7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13次举报

有人以为

只是在家中招待好友吸食毒品

好友的私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这样的想法太无知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6日14时许,杜某在自己的住所内,容留黄某、陈某、周某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共同吸食冰毒。

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场所后,对杜某及三名吸毒人员进行毒品检测,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显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证实四人存在吸毒行为。案发后,杜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存在法律认知误区,片面认为吸毒仅是个人私事,在自己住所内招待朋友吸毒不会触犯法律,这种想法显然错误。吸食毒品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而主动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无论是私人住宅、出租房屋还是经营场地,均构成刑事犯罪。

居所的私密性,不等于可以逾越法律底线。房屋所有人或实际居住人,对使用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放任甚至主动允许他人在住所内吸毒,相当于为涉毒行为提供便利与庇护,会变相纵容毒品违法活动,危害周边群众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本案被告人在私人住所内容留三名人员共同吸毒,该行为已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受到法律惩处。

毒品害人害己,成瘾后不仅会彻底摧毁个人身体与精神,聚众吸毒还容易诱发各类治安、刑事案件。鹏法君在此郑重提醒:一要树立远离毒品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毒品诱惑;二要守住法律底线,不要因为人情、情面,为吸毒人员提供场地、工具等帮助。社会公众需认清涉毒行为的严重后果,主动远离毒品,积极检举涉毒违法线索,携手共建无毒社会。

供稿:坪山区法院

作者:池勇、刘斌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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