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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埋包”、快递运毒?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22次举报

原创打击毒品犯罪的上海杨浦法院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埋包”贩卖毒品的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李某使用境外聊天软件时,在明知其中某群聊为群主贩毒所用,仍选择加入该群聊,并接受群主指示,为群主的贩毒行为提供“埋包”帮助。现场证据照片2024年9月,谭某(另案处理)在C省某小区取得装有大麻软糖的纸袋后,通过快递柜寄往上海。同月,李某根据安排抵沪,随即前往某快递柜取出装有大麻软糖的包裹,并乘车前往某郊野公园,将上述大麻软糖埋在该公园附近一处绿地。事后,李某收取了群主通过虚拟币支付平台结算的相关费用。到案后,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杨杨说法

禁毒事关民生安稳、社会根基。当前,毒品类型不断翻新、犯罪手段不断演化,毒品犯罪更趋隐蔽化、团伙化,亟需全社会携手共建全方位禁毒安全防护网。

贩毒行为呈现隐蔽化、链条化特点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产生成瘾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随着禁毒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传统贩毒渠道受限,当前一些新类型贩毒行为的伪装性和迷惑性不断升级。犯罪分子多依托网络平台、快递物流等生活化场景实施犯罪,形成境内外联动、分工明确的隐秘贩毒网络,呈现隐蔽化、链条化特点,进一步增加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难度。本案中,犯罪分子在境外聊天群中接受贩毒指令、采用快递方式异地寄收大麻软糖、在相对偏僻的郊野绿地“埋包”隐藏毒品,整个犯罪链条层层包装,隐蔽性极强。

“发包”“埋包”协助贩毒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除了毒品上游货源供给、下游终端交易外,涉毒包裹的发包转运、定点埋藏等行为是沟通衔接贩毒上下游环节、保证毒品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辅助行为,为贩毒犯罪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作用。此种帮助行为可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仍参加涉毒聊天群组接受指令,参与了涉毒包裹的转运和定点埋藏等重要辅助工作,为贩毒行为的实施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法官在此提醒

禁毒是全民参与的持久战。广大公民务必严守法律底线,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留意快递运输和网络信息中的涉毒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通过凝聚全社会合力,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治理体系,坚决打赢禁毒这场人民战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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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事审判庭

转载来自“上海杨浦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昆明座谈会纪要》: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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