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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7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46次举报

原创:章刘岚  上海黄浦法院              

2026年6月26日是39个国际禁毒日,禁毒斗争一刻不止,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不容松懈!

你听说过“上头电子烟”吗?

市面上俗称的“上头电子烟”,本质是伪装成电子烟的新型毒品,主要包含的违禁添加物有合成大麻素和依托咪酯等。

依托咪酯是一种在医疗上用于静脉麻醉的短效麻醉剂,2023年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系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与合成大麻素同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幻觉等反应,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长期吸食可能导致生理和心理成瘾且戒断症状严重。

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等列管精神药品添加到电子烟烟油中,利用电子烟外观时尚、携带方便、气味隐蔽的特点,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新型“杀手”。

今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带大家认清“上头电子烟”的真面目,敲响禁毒警钟。

案例一:兜售“上头电子烟”牟利,触犯刑律!

2025年7月至8月,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累计贩卖40余个。涉案电子烟弹经由陈某某等人取货后带至本市某宾馆房间内,供陈某某及其朋友(其中三名系未成年人)吸食。2025年10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江苏省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段某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同样构成犯罪!

2025年5月至8月,茆某某多次组织人员(其中三名系未成年人)到陈某某入住的本市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中毒品多由茆某某出资安排陈某某等人购买,由茆某某召集吸毒人员并支付部分房间费用;陈某某明知茆某某组织他人在自己房间内吸食毒品,却积极配合,帮助茆某某从外地购买毒品并共同参与吸食。2025年8月某日凌晨,公安机关至该宾馆房间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茆某某、陈某某。两人到案后均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茆某某、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中茆某某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结合两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在涉毒问题上,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有些人以为只要自己不吸毒就没事,或者觉得数量少、没营利就不算犯罪,最终却因无知付出惨痛代价。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以下五大常见涉毒误区,千万别踩:

误区一:“我只是借个地方给朋友吸毒,自己没吸毒也没赚钱,不犯法。”——错!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无偿提供,也可以是有偿提供。不论自己是否参与吸毒、是否牟利,均不影响该犯罪的构成。

误区二:“我就卖了一点点,数量这么小,应该没事吧?”——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实行“零容忍”政策,无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容留一次而已,应该没事吧?”——错!如果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或者容留的是未成年人,即使只有一次,也构成犯罪。

误区四:“在我车里吸毒不算容留吧?”——错!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范围十分广泛,不限于住所,也包括酒店房间、汽车、KTV包厢等行为人具有一定支配权的临时空间。

误区五:“只要我没有明确同意,就不算容留。”——错!司法实践中,默认同意也是容留的一种形式。明知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毒,却没有制止,也可能被认定为容留。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属于贩毒行为,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同样构成犯罪。请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朋友,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拒绝诱惑,远离毒品,谨慎交友,切勿因一时好奇而悔恨终生。

转载“上海黄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昆明座谈会纪要》: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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