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业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从业人员不可逾越的职业底线。近年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两起案件。
案例一
截留1%的收益,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07年9月至2014年8月,张某任职于某资管公司,在直接投资部工作,负责债券计划发行过程中的对外募资和寻找融资项目等。2012年,一家公司需融资人民币50亿元,张某以某资管公司的名义负责具体推进该融资项目。当时,项目各方收益比例已经明确,某资管公司实际应得财务顾问费为每年2%。但张某故意隐瞒公司实际应得,将2%的比例谎报为1%。之后,她以丈夫胡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又虚设券商咨询等交易环节,将另外1%的收益悄悄截留。经审计,通过这套虚假架构,张某陆续侵占某资管公司应得收益共计8230万余元,并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购置房产、购买消费卡、生活开销等。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应得收益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时,责令张某退赔犯罪所得。
案例二
虚设中间商赚差价,两人双双获刑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余某,通过虚设中间交易环节侵占公司利润,共计折合人民币189万余元。
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高某先后担任某公司航运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招揽业务、洽谈合同、结算运费等工作。其间,高某利于职务便利伙同余某,利用余某控制的公司充当虚假中间商,虚设中间交易环节。高某与境外客户进行贸易磋商,达成一致后要求客户与余某公司签约,之后余某公司再与高某所在公司签约。针对同一笔海运业务,余某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始终高于其向高某公司支付的价格,中间的差价由高某、余某二人截留。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高某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高某、余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和五年六个月,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或责令退赔。
以案释法
为何虚设交易环节、截留公司应得收益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虚设交易环节、截留单位应得收益的行为,表面是商业操作,实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直接损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通过引入无实质作用的公司作为“中间商”,套取本应归属单位的差价利润,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特征。
其次,“本单位财物”不限于单位已持有的财物,也包括应当归属单位的确定收益。行为人利用负责业务对接、交易审批的职务便利刻意增设虚假交易链条,主观上具有占有单位收益的直接故意。截留的财物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单位财物。即便未直接侵占单位账面现存资金,只是截留预期可得经营收益,也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均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第一,坚守职业操守,勿越法律红线。公司员工应以本公司利益为重,诚信履行职责。任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管理疏漏。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财务审批、业务监督等内控制度,尤其是对关键岗位、重要环节要加强审计和监管,从制度层面防范职务犯罪风险。
第三,共建清廉职场,同守从业本心。廉洁从业不仅是个人职业发展的“护身符”,更是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每一位员工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诱惑,切勿因一时贪念葬送前程。
线索提供: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
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