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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代码后搭建“网络赌场”,前“大厂精英”获刑七年半!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14次举报

网络直播、语音社交等互联网娱乐平台因互动性强、参与门槛低,受到不少用户欢迎。“充值打赏”“抽奖互动”等玩法亦较为常见,但如果复制他人软件代码搭建平台,再以娱乐社交为名,嵌入“抽奖游戏”“实时投注”等功能吸引用户充值、提现,并从中抽头渔利,这还能算是正常运营吗?

近日,松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侵犯著作权罪、开设赌场罪的案件。

李某曾任知名游戏大厂某公司A语音社交软件的产品运营和项目制作人。然而,2023年9月,公司因政策风险和收益问题,决定下架A软件并解散项目组。看着自己一手带大的产品“夭折”,李某心有不甘,决定自行创业。2024年2月,李某创办了自己的公司,招募原项目组技术人员,授意他们将某公司的A软件源代码整体复制,仅对界面图标和名称做表面修改后,便作为全新的“B语音社交软件”上架运营。软件上线后,为实现快速变现,李某在B软件的直播间、语音聊天室内嵌入了时下最流行的“抽奖游戏”。用户可充值人民币兑换“钻石”,参与抽奖,以小博大。用户可以通过打赏主播、互送礼物等方式变现。平台则从礼物变现环节直接抽成50%渔利,剩余部分再与主播、家族公会按流水分成。

2024年5月,李某被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B软件和A软件服务器端及安卓客户端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司法审计,B软件平台实名且充值用户数共计1900余人。该平台在三个月内累计充值1900余万元,其中1500余万元用于参与抽奖游戏,占比高达80%;1800余名实名用户参与其中,占比超90%。后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开设赌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侵犯著作权罪和开设赌场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性质有辩解。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A软件由某公司组织开发,自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李某未经许可复制源代码并上架运营B软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注册会员超千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B软件中嵌入的抽奖游戏,具有明显的“以小博大”射幸性,平台设置抽奖概率、提供充值提现通道并从中抽头渔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软件同时具备语音社交功能,也不影响赌博性质的认定。

据此, 松江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从“大厂精英”沦为“阶下囚”,最终获刑七年半。法院梳理出三个关键法律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01偷代码和开赌场,应数罪并罚

有人可能会说,他偷代码不就是为了开赌场吗?算开赌场一个罪不就行了?

不行。李某偷代码,主要是不满某公司下架A软件,想自己把原来的用户和流量接住,继续做“语音社交梦”。本身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其后为了赚快钱,又在软件中嵌入赌博功能,属于新的犯罪行为。两行为虽有联系,但手段、目的及侵害的法益各不相同,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02软件下架不等于放弃著作权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登记仅为初步证明,并非权利创设依据。软件著作权从程序员把代码写出来,形成一个能运行的软件那一刻就自动有了。而软件下架仅代表停止商业运营,并不等于著作权人放弃法定权利。本案中,A软件由某公司组织开发、投入资源并承担运营责任,依法享有著作权。明灯公司虽曾作为登记主体,但并非实际著作权人,其注销不影响某公司继续主张权利。

03“充值打赏”与网络赌博的犯罪界限

现在直播软件里都有抽奖、打赏,直播软件中单纯的充值打赏或概率性玩法并不必然构成赌博。但只要一款软件同时具备人民币充值(投入资金)、实时投注(参与概率性游戏)、随机结果(以小博大)和不特定玩家提现的功能(资金可回流),即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即便兼具语音社交等合法功能,仍应认定为赌博软件。“技术中立”也不是犯罪保护伞,运营者利用技术实施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代码是智慧的结晶,不是偷窃的目标;技术是创造的工具,不是犯罪的帮凶。无论是程序员还是平台经营者,都应当守住法律底线——不偷代码、不设赌局、不存侥幸。否则,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原创: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练斌、陈珺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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