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作出系统性规范。
《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审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严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结合《指引》精神,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创设《未成年子女财产监管承诺书》,为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加上“司法保险”。
破冰:从“互不信任”到“共同守护”王先生和张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因工作原因,两人长期分居、交流甚少,感情也日渐淡薄。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随即启动“花点时间”家事调解机制,联合家事调解员开展调解。多轮劝和无果后,王先生和张女士均同意离婚,并约定女儿跟随张女士生活。婚姻和子女抚养问题解决了,但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却存在较大分歧。
原来,几年前,双方家中老屋遇上拆迁,一家人分得一套安置房和其他补偿权益,安置房按户分配给了家庭。
“女儿年纪还小,以后上学、看病都要用钱,房子分给我俩,日后房子出租收益稳定,可以保障孩子开销。”张女士认为应将安置房分到她与女儿名下,并由她代管女儿的份额。
王先生不同意,“房子若全分给你俩、由你代管,万一你哪天把房子卖了,女儿将来反而没了保障。”他坚持夫妻双方各占安置房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敏锐地发现,双方看似在“争”,实则本质都在为女儿的未来考量,只是彼此缺乏信任,才让两人都忽视了彼此对女儿的爱。
法官遂将二人引导到“花育户晓”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由家庭教育指导员给两人“上一堂课”,帮助两人梳理彼此的顾虑,引导其从“彼此对抗”转向“换位思考”。
课程结束后,法官向两人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引导双方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原则,理性协商安置房相关事宜,共同维系好亲子间的情感、守护女儿的未来。
破题:一份承诺书,守住孩子的“家底”多番沟通下来,王先生的态度逐渐转变,不再抗拒将房子登记到张女士和女儿名下。
“我要分的这一半房产,其实也是留给女儿的,只是怕孩子妈妈日后不当处理房产,影响女儿的权益。”王先生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疑虑。
听到这里,法官向王先生表示,他的担心是很多离异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双方可以通过签订《未成年子女财产监管承诺书》的方式保障女儿的合法财产权益。承诺书将约定,张女士作为监护人,仅为女儿利益管理房产,不侵占、不挪用、不擅自处分;重大支出需通知男方知晓并留存凭证。
王先生听完,沉默了一会儿说:“法官,我相信这个承诺书。房子我让出来给她们母女俩,但得按承诺书来管——不能随便卖,不能乱动,每一笔大的开支我都得知道。”
王先生的主动让步,让张女士感受到他和自己一样满心都是为女儿着想,那份藏在争执背后的父爱与诚意,也渐渐化解了她心中的隔阂与委屈。
张女士点点头承诺:“行,我同意。这房子我给孩子守着,绝不乱动。”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签署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监管承诺书》。案子的堵点解决了,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安置房归张女士与女儿,其他拆迁补偿权益归王先生,王先生可定期探望女儿。
破局:从“案结事了”到“长效守护”调解后,法官依托“朝花夕拾”案后回访机制,为双方制定了“护苗档案”,将《未成年子女财产监管承诺书》副本存于档案,指派社工定期回访孩子的情况,同时记录双方财产监管是否到位、探望是否顺畅,孩子的心理状态如何,一并纳入“护苗档案”跟踪观护。
“家事案件往往涉及未成年人。此时,能否妥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往往也影响着家事纠纷能否实质化解。”法官进一步介绍,除了此次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财产监管承诺书》,近年来,为更好保护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花都法院还创新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等书函,督促离异家庭在处理矛盾的同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避免家事纠纷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下一步,花都法院将拓展“花好月圆”家事解纷品牌,创新推出“花园计划——护苗与家庭修复”,以“家庭如花园、孩童似幼苗、司法工作者为园丁”为理念,联动学校、社区、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专业赋能、多元协同、全流程守护,为困境家庭修复关系生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司法屏障。
来 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花都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