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甲原系夫妻,于2022年经某法院调解离婚。同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婚内按揭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共有房产,由被告杨某甲每月向原告彭某支付两千元作为补偿,连续支付110个月共计22万元。付清后原告放弃该房屋一半所有权并配合过户给婚生子杨某乙。协议另约定,婚内原告向同学刘某甲借款的2万元装修款,若被告按时支付补偿款则由原告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搬离,但被告仅支付2.8万元后便停止支付。原告彭某在张玉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19.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2万元装修借款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杨某甲未按期支付分期补偿款是否构成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提前支付剩余全部款项;二是2万元装修借款债务在被告违约情形下应由谁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其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延缓支付,且不同意承担2万元借款,主张借款过程其未参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补偿款,对已逾期部分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部分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2万元债务,因被告违约,触发了协议中债务由被告承担的约定条件。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付清款项后,原告放弃房屋一半所有权并配合过户给婚生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彭某19.2万元及逾期利息;2万元装修借款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被告分期违约的情况,张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巧妙制定诉讼策略,成功将未到期的分期债权转化为一次性到期债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张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将离婚协议中的附条件债务条款与被告的违约行为精准挂钩,确保了2万元装修债务顺利由被告承担。其出色的庭审表现与策略制定,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