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甲通过某网络平台司法拍卖,竞得某公司厂内隧道窑、变压器等资产。2024年7月,黄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签订《拆除窑炉协议》,约定杨某乙以31万元购买窑炉所有耐火材料及烟道,工期35天。付款方式为开工交11万元,工期过半交10万元,末期交尾款10万元。协议签订后,杨某乙支付11万元并进场施工。2024年7月23日,窑炉拆除过半,黄某甲催要第二笔10万元货款,杨某乙要求正常出车并承诺晚上支付,随后却撤走设备。黄某甲多次催要无果,于7月29日发通知要求三日内付款否则解除合同。期限届满杨某乙仍未付款,黄某甲遂将剩余窑炉转卖他人,并向某公证处申请对隧道窑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甲委托张玉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10万余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窑炉拆除部分的单价及实际拆除长度如何认定;二是合同解除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杨某乙辩称,双方未约定按每米3100元计算单价,且窑炉交易包含烟道、烟囱等,对实际拆除米数有异议;同时主张因原告原因耽误施工,且原告已将剩余窑炉转卖,故不应支持原告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确认案涉协议于2024年8月2日解除。关于拆除部分价值,因窑炉已被拆除无法衡量,法院结合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载明的100米长度及31万元总价,酌定按每米3100元计算。根据公证处《工作记录》,未拆除部分两侧测量平均值约为41.3米,推算被告拆除长度为58.7米。据此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万余元,被告尚欠货款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乙向原告黄某甲支付货款7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的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标的物已灭失、价值难以评估的困境,张律师敏锐捕捉到公证保全证据的关键作用,通过申请公证处对现场进行精确测量与录像,固定了未拆除窑炉的长度数据,为法院推算已拆除长度及计算欠款奠定了坚实证据基础。同时,张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及时发送催告通知并固定送达证据,确保了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与违约金主张的合理性,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