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9月生育一子刘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21年底起,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分居状态。2022年8月,李某甲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获改善,持续分居至今。李某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再次委托张玉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刘某丙由刘某乙抚养,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刘某乙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孩子尚小需要父母,且已认识到自身问题,希望挽回婚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第二,婚生子刘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针对第一个焦点,张玉律师指出,双方自2021年底分居至今,特别是在前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继续分居已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针对第二个焦点,考虑到刘某丙现随刘某乙生活,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张玉律师建议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自2021年底分居至今。在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得改善且继续分居一年以上,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子女抚养,综合案情及未成年子女生活稳定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丙由被告刘某乙直接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李某甲自2025年3月份起,每月支付刘某丙抚养费800元至其18周岁。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张律师准确抓住“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这一法定离婚事由,通过梳理双方分居时间线与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有力说服法官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在抚养权争议中,张律师立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孩子实际生活现状,提出务实可行的抚养方案,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实现了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与妥善安排子女抚养的双重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