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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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之间追偿的顺序和范围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案例浏览:16次举报

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500000 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并由王某、谢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杨某未及时支付借款本息,陈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15000元,谢某、王某对杨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杨某未依约履行,陈某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与陈某在法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王某自愿归还陈某本息合计802800元,2020年法院出具结案证明,确认王某已经完成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

 王某认为,谢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承担相应份额的代偿责任,故将债务人杨某及保证人谢某诉至法院。谢某辩称,其已代杨某向陈某偿还了67500元;王某与陈某单方面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谢某并不知情,王某代偿数额超出了应偿还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代杨某向案外人陈某清偿862800,有权向杨某追偿。王某主张杨某偿还代偿款862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谢某辩称王某与案外人陈某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未经其同意,代偿数额超出责任范围,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杨某、王某、谢某均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付款义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杨某、谢某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王某与债权人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履行法定的付款义务,且付款总额未超出调解书确定的范围,故其上述行为合法正当,并未超出担保范围承担责任,谢某关于王某代偿数额超出责任范围的辩解,不予采纳。

王某、谢某系连带共同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承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王某、谢某共计偿还案外人陈某共计930300元,此款应由二人平均分担。故对于杨某不能追偿的部分,谢某应在397650元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杨某在王某代为清偿债务后,未及时向王某承担清偿责任,应支付王某自代偿完毕当日资金占用利息。因谢某在杨某不能清偿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故王某要求谢某对代偿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杨某偿还王某代偿款862800 元; 二、谢某应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杨某不能清偿部分在397650元的限额内向王某勤承担清偿责任;谢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三、杨某应支付王某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Tle:18083020728。二十余年积累沉淀,专注于商事纠纷的综合解决,专业的法律服务达成诉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