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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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借款 引起的五次诉讼 民间借贷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案例浏览:37次举报


2018年6月,季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石某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季某转账47500元,借期届满后季某未偿还借款。担保人石某2019年7月偿还王某本金47500元及利息18525元。 

石某2020年11月以追偿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要求季某偿还代偿款66025元及利息。法院判决被告季某给付石某本金及利息合计56013元。季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石某在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灭失后向王某的转款行为不产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不具有向债务人季某追偿的权利基础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石某全部诉讼请求。

石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石某的再审申请。2021年8月,石某与债权人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声明》,将诉争借款债权转让给石某。石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季某偿还上述债务及利息。季某抗辩案涉债务已经消灭,且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季某抗辩称石某已经将诉争本息偿还王某,王某的债权已经消失,故季某认可石某转款发生代其清偿债务的效果,因此季某客观上有利益。参照《民法典》第52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石某依据《债权转让声明》提起诉讼,予以支持。

其次,石某2020年11月对季某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诉讼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季某向原告石某偿还借款本金 47500元及利息;

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向季某提供了47500元的借款。季某作为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向王某履行还款义务,而由作为保证人的石某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偿还。

在石某向季某行使追偿权被生效判决驳回后,石某作为还款款项实际提供者,依据与王某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可以向季某主张债权,且由于石某的代偿行为已经使实际借款人季某获得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季某该获利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石某通过诉讼行为已经通知季某债权转让事实,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le:18083020728。二十余年积累沉淀,专注于商事纠纷的综合解决,专业的法律服务达成诉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