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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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手续费中介费的认定 抵押房产借贷遇职业放贷借贷及抵押合同效力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案例浏览:46次举报

2019年8月,刘某经案外人朱某介绍认识出借人许某,刘某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向许某借款 35万元。双方在房产行政审批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许某转账至刘某银行账户35万元。刘某萍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当日许某汇入35万元后,随即微信转账给许某5250元,取现2万元。刘某表示取现2万元后,向朱某支付了中介费19500元。 后刘某未按时还款,许某提起诉讼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行使房屋抵押优先权。经查明2018年-2019年期间;许某除出借本案款项外,还向不同的案外人以1.5%的月利率分别出借30-50万元不等的6笔借款,审理中,许某表示上述借款人他均不认识,都是经案外人朱某介绍后向他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2018年至2019年,经朱某介绍,向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赚取高额利息,符合“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借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故许某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职业放贷行为无效。许某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但刘某取得的款项仍应归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许某当日转账给刘某35万元,但随即刘某又支付许某5250元,该金额应在本金金额中扣除。对于刘某主张借款当日其支付朱某介绍费用19500元的问题,结合刘某当天取现2万元的事实,许某陈述其系通过朱某介绍向不特定对象放贷, 但许某不向朱某支付中介费用或利息提点的情况,推定朱某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用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对刘某向朱某支付19500元的主张予以采纳,该中介费用也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许某应取得本金为325250元。 关于许某行使抵押优先权请求,因本案放贷行为无效,依据该债务设立的《抵押协议》自然无效,故对许某的优先权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许某军依据抵押协议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抵押协议》无效,其主张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故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 一、许某强与刘某的借贷合同和《抵押协议》无效; 二、刘某应归还许某款项325250元,并承担资金占有费用。



Tle:18083020728。二十余年积累沉淀,专注于商事纠纷的综合解决,专业的法律服务达成诉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