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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股权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未登记股权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

 

【基本案情】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参与经营,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

王某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2019年9月,李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30%公司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李某,双方以占有股份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后,李某支付给王某20万元。2019年至2022年期间,甲公司收支通过李某名下账户运行,李某、王某按照“三七”比例取得公司分红,但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因政策调整,公司面临经营危机,经李某、王某商议,于2021年11月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变更登记仅仅为股权交付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并非股权交付本身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工商登记仅是判断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李某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并按照股权比例获取了分红,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甲公司股权工商登记信息虽未变更,但并不影响李某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之实现,因此李某诉请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要件。另,李某对于2021年11月甲公司申请注销是事先明知的,不存在其作为股东反对注销、王某单方私自注销甲公司的情况,现其以甲公司注销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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