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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被降薪”?法院:不可随意降薪!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劳动者离职后“被降薪”?

法院:不可随意降薪!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陆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500元+岗位工资6300元+绩效工资2200元。2022年12月,陆某以公司拖欠2022年度的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陆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案件最终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审理中提出,2023年1月,公司已作出决定,停发陆某2022年度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只同意支付基本工资6500元,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也只能按照每月6500元的基数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不支持建筑公司的主张。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修改直接涉及劳者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劳动者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擅自降低劳动者在职时的劳动报酬,公司应按照调整前的月工资15000元的标准向陆某支付2022年度的工资,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建筑公司的主张,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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