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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降低竞业限制违约金获支持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72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劳动者申请降低竞业限制违约金获支持

【基本案情】

高某在甲公司先后任销售代表、销售工程师、销售经理。离职前其月工资为20000元。工作内容为销售钢结构外螺纹钉、电气接地系统等产品。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高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甲公司有权立即停止向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剩余部分,并有权要求高某返还已收到 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相关利息,同时高某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为高某离职前12个月在职总收入的两倍。

2020年5月1日,高某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补充协议》,约定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高某的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甲公司于2020年5月底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高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公司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总和的5倍。之后,甲公司按约支付高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0年10月30日,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一、高某一次性返还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30766.32元;二、 高某一次性支付甲公司违约金722160元;三、驳回甲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后,双方不服裁决结果,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根据双方的约定,高某离职后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代理、合作或劳务,并不局限于与竞争关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甲公司与乙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为同一类海洋工业配套装备,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高某在为乙公司提供服务,并且服务内容明显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因此高某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依约承担违约金。

双方在《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总和的5倍,但高某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并且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  证明存在损失。违约金具有补偿功能,当一方存在违约情形时,通常由违约方通过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对守约方所受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一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即已泄露,一般无法挽回,因此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兼具惩罚性,这种惩罚性考虑到了用人单位损失的不可预估性。但应当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偿付能力有限,违约金的约定也应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对损失的可预知性等因素。本案中,高某离职前月工资为2万元,离职后甲公司支付的月补偿金为8024元,按照十八个月的竞业限制期核算,违约金明显超过正常工资收入,另外违约金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失,甲公司主张高某损害了公司的经营秘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实际是否泄露了交易信息、侵犯何种商业秘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因此甲公司主  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综合甲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高某的违约程度、工资收入、损失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高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裁判结果】

.确认高某违反《劳动合同》及《竞争限制补充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高某返还甲公司已付的一次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30766.32元;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高某支付甲公司违约金288864元;

.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0月31日;

.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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