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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被判支付800万元违约金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88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判支付800万元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1年,陈某某入职某某新材料公司。2014年起,陈某某担任某某新材料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陈某某与某某新材料公司签订《协议书》, 约定“违反本协议或离开公司后终身不得涉足相关的行业,并不得与公司客户进行有关业务上的交流与合作”。2019年4月,陈某某与某某新材料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书》,出具《离职承诺书》,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陈某某辞去其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担任的一切职务。陈某某承诺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终身不涉足相关的行业,并不与公司客户进行有关业务上的交流与合作等及做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同年9月,陈某某正式离职,并与某某新材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某新材料公司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100万元。某某新材料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陈某某离职后,某某新材料公司的王某某、胡某某等数名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约二十多人陆续离职。某某新材料公司的客户部分流失,业务受到冲击,公司经营一度出现动荡。某某新材料公司发现公司出现上述情况系陈某某在幕后操纵,陈某某虽然不是新公司股东,也不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监事,但核查后发现应当是隐名设立新公司,以给予高额利益的方式,引诱某某新材料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多达十几人入职新公司,从事与某某新材料公司相同的业务,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某某新材料公司的部分客户带至新公司,从而导致某某新材料公司客户流失,订单下滑,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受到巨大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陈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某某新材料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279266.74元;二审判决:驳回陈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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