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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胡某乙开设赌场罪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9月10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胡某乙伙同张某丁、吴某戊等人,在某镇某商城附近胡某乙开设的棋牌室内,设立“骰子”形式赌场,纠集张某庚、周某辛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在吴某甲、胡某乙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5万余元。此后,被告人牛某丙等人加入,在牛某丙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2.5万余元。同年9月26日下午,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根据因赌博纠纷前来报案的胡某乙的指认,在某镇某商城附近传唤吴某甲、牛某丙到案。到案后,胡某乙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吴某甲、牛某丙亦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胡某乙是否构成立功以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上。胡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胡某乙在案发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从而争取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此外,各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如何定性,是否具备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结合其悔罪表现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均是控辩双方交锋和法庭审理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甲、胡某乙、牛某丙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其中吴某甲、胡某乙属情节严重。鉴于胡某乙在处理赌博纠纷时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吴某甲、牛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针对胡某乙辩护人提出其构成立功的意见,法院认为胡某乙协助抓捕时同案犯尚未归案,依法不构成立功,故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6万元;胡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2万元;牛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九千元、八千元、三千六百元予以追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的不利局面,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细节,敏锐捕捉到胡某乙在因赌博纠纷报案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事实的关键情节,成功为其争取到“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认定。同时,聂律师积极沟通,促成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最终帮助胡某乙获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优异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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