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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杜某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杜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田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5年7月21日14时50分许,在某市某镇某快递门店门口的路边与被害人田某发生激烈纠纷。冲突中,被告人杜某用手掐住被害人田某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地,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田某脚部砍伤,并刺伤其右胸部等处。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的损伤创缘齐,周边未见挫伤带,符合锐器所致;其右侧气胸,右肺压缩30%以上,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让群众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事后,经过刑事和解程序,被告人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元,并成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定性以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上。首先,杜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次,在量刑方面,杜某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一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二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三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上述从宽情节展开辩护,论证对杜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确认故意伤害罪名的基础上,将辩护重心转移至量刑情节的挖掘。其次,全面梳理并强化自首、认罪认罚及刑事和解等从宽情节,通过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为适用缓刑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法理与情理,有效说服法庭采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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