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幕墙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订制铝单板,用于某医院项目幕墙工程,总金额暂定为615万余元。合同对付款节点及逾期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累计送达货物金额达673万余元。被告陆续支付货款589万元,尚欠84万余元未付。双方曾于2021年2月8日签订结算单,确认欠款并约定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因被告逾期未付清尾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杨炳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4万余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被告对欠付货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可,但提出多项抗辩:首先,被告主张双方在2021年仍继续履行合同,且于2022年1月进行过最后结算,故违约金起算点应相应顺延;其次,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4倍LPR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涉案工程受疫情影响、发包方财政资金未到位导致其未获足额结算,被告并非恶意违约,请求将违约金降至1倍LPR;最后,被告抗辩原告未就50余万元欠款开具发票,致使被告无法正常付款,原告亦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关于违约金起算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在2021年2月8日签订的结算单对付款期限作出了变更,违约金起算点应随之变更为2021年5月31日。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工程受疫情影响、当前经济形势及财政资金未拨付等客观因素,认定被告并非恶意违约,故酌定按同期1年期LPR计算违约金。针对发票抗辩,法院明确开具发票系主合同附随义务,不影响被告履行给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幕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建材公司货款84万余元及违约金(以84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1年期LPR计算);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共计1.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杨律师全面梳理了供货凭证与结算单,形成完整证据链,促使被告对84万余元欠款本金当庭认可。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以疫情影响和未开发票为由的抗辩,杨律师准确界定发票开具属附随义务的法律性质,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拖延付款借口。同时,杨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协助法院查明付款期限变更的事实,最终成功为客户争取到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全面支持,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