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13日,被告樊某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原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樊某支付7.3万余元。后被告樊某一直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要,被告樊某于2024年3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张某还款2万元,剩余5.3万余元一直未还。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樊某偿还借款本金5.3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对于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借贷的合意。
被告樊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系案外人某公司给付被告的款项,仅是通过原告账户周转后转付给被告,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之前的庭审中曾辩称涉案款项为套现所用,并提交了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该款项系代付的业务佣金。
原告张某则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5万余元借款时,明确提及借款数额为5.3万余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会想办法还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明确提出“5万余元借款”并明确具体数额,请求被告想办法付款,被告对款项界定为“借款”未提出异议,并认可会想办法,可见双方对涉案款项为借款达成一致,具有借贷合意。原告已交付出借资金,双方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存在多处瑕疵,且与之前提交的情况说明内容明显不一致。涉案款项的支付路径明显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且无法排除被告与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合理怀疑,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3万余元及利息(以未还款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樊某负担大部分。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关于“款项系公司周转而非借款”的抗辩,杨律师精准捕捉到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对“借款”性质的默认,将其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成功确立了双方的借贷合意。同时,杨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提交的第三方情况说明存在逻辑漏洞与利害关系,有效击破了被告的虚假抗辩。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严密的证据链条,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了胜诉判决,成功挽回经济损失。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