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阿某自2024年5月起通过微信进行台球桌买卖业务往来,阿某微信名为“某公司财务”。2024年11月,阿某向田某订购多台球桌,共计9.8万余元。田某按约发货后,阿某仅于12月支付5万元,尚欠4.8万余元。同年12月,阿某再次订购台球桌共计6.9万余元,田某发货后阿某未付款。两笔欠款共计11.7万余元。田某多次向阿某催要,阿某承诺月底付款,并称萨某为老板。田某遂添加萨某微信并多次对账催要,萨某核对后承诺可以解决。因二被告迟迟未付款,田某委托杨炳涛律师诉至某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11.7万余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如何认定,即阿某的采购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二、二被告应否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阿某系萨某经营公司的财务,其采购及收货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萨某作为公司经营者和实际收货人,且在对账时认可债务并同意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向原告订购台球桌并结算货款系职务行为,原告与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萨某下欠原告货款11.7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主张的利率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货款11.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要求阿某承担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萨某承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复杂的微信交易记录,杨律师准确识别出阿某的“财务”身份及其行为的职务属性,巧妙将公司经营者萨某列为共同被告,有效突破了个人债务追偿的局限。同时,杨律师系统梳理了微信聊天、转账凭证及物流单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促使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清晰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及欠款事实,最终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货款及违约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