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安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两份《产品销售合同》及三份《送货单》,订购模板木方用于某市某项目,货款总计15.1万余元。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阮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向原告经理陈某支付了共计2.4万余元,剩余12.6万余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杨炳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庭审中,安某辩称其系阮某所在某建设公司的员工,受阮某指示在合同和送货单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并提交了阮某出具的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阮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阮某是否为实际买受人,应否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第二,被告安某在合同及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性质,是否应当对案涉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阮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货,阮某应支付相应货款。关于安某的责任,法院指出,虽然安某在合同及送货单上签字,但需方名称系原告自行填写。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转账凭证,原告一直向阮某催要货款,且前期货款亦由阮某支付。安某作为阮某的库管签字收货符合建筑工地交易习惯,系履行工作职责,故安某不应承担给付责任。阮某作为实际买受人,应支付剩余货款12.6万余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法院酌定按LPR计算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阮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阮某支付原告保全费11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安某提出“职务行为”的抗辩及阮某缺席的不利局面,杨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全面梳理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证明原告一直向阮某催款且阮某实际付款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安某仅为履行职务的库管,阮某才是实际买受人。这一策略不仅有效排除了安某的责任干扰,更直接锁定了阮某的付款义务,最终帮助原告顺利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