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原告某土石方公司与被告某园林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分包被告发包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园林景观工程,包含围挡、土方等内容,暂定合同价款为35万余元。后因工程量增加,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价款42万余元,总价款达78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工作人员在相应的机械及土方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2020年8月,被告工作人员在制式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意验收”。然而,被告仅先后分四次支付51万元,剩余27万余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曾出具承诺书承诺三个月内完成付款,但仍未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杨炳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被告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涉案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及结算,不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且其已支付的51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60%进度款比例。此外,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工期延误70天,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即23万余元。
对此,杨炳涛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反驳:首先,被告工作人员已在竣工验收单上明确签署“同意验收”意见,且被告此前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亦印证了工程已完工并验收的事实,付款条件已然成就;其次,被告在工程验收时并未提出工期逾期异议,其事后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且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成立。原告提交的《机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确认单及竣工验收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相关工程文件签字人员确系被告工作人员,且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被告关于工程未验收的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且在工程验收时未予提出,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2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土石方公司工程款2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27万余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未验收”和“工期逾期”为由的拒付抗辩,杨律师精准锁定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及付款承诺书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推翻被告的虚假抗辩。在庭审中,杨律师逻辑严密,直击对方证据漏洞,有效引导法官查明工程已实际验收的事实,最终帮助客户全额胜诉,顺利追回巨额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