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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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炳涛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杨炳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某法民初字第115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4月29日,原告某游乐设备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某合作社(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签订《儿童游乐设施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游乐设施,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总价款40%即64万元,发货前支付15%即24万元,安装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7%即155万余元,剩余3%即4万余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被告方审计,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58万余元。原告依约供货并安装,被告已支付货款合计112万元,原告就全部结算金额向被告开具了发票。2023年6月15日,游乐设施安装完毕,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46万余元未果,遂委托杨炳涛律师诉至法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及构成;二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

 

关于货款金额及构成,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15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12万元,被告尚欠46万余元。该笔款项分为两部分:一是验收合格后3日内应支付的97%尾款扣除已付款后的41万余元;二是质保期满一年后应支付的3%质保金4万余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虽约定违约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未明确具体计算标准。原告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货款4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对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LPR计算利息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过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游乐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6万余元;二、被告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以41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算;以4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算,均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保全费两千八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杨律师全面梳理了供货合同、验收单、银行回单及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被告的违约事实。在诉求策略上,杨律师精准拆解了货款构成,将尾款与质保金分段主张违约金,既符合合同约定,又最大化维护了客户权益。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杨律师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事实与法律依据,促使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成功为客户追回巨额货款及违约金,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杨炳涛律师执业于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为律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1120120********65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