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7月,原告某园林公司与被告某生态公司签订《土建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某市某区某小区园林景观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土建施工内容。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559.8万余元,工期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质保期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入场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要求缩短工期、增加施工内容等产生增项。2020年9月,案涉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算。经双方确认,合同内工程费为538.2万余元,合同外增项工程款为317.2万余元,总工程款为855.5万余元。被告通过汇票及转账方式共计支付工程款488.7万余元。此外,原告确认因质量问题、未清理垃圾、返工及税率差额等事由,同意扣减款项共计14.8万余元。因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何认定,被告主张因图纸变更需重新计量工程量及申请司法鉴定是否成立;二、被告是否构成逾期付款及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三、质保金退还条件是否成就。被告辩称双方尚未完成结算手续,无法确认结算金额,且已按约足额支付进度款,原告未尽质保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建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经被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会签单》等证据,案涉工程价款可以确定,被告提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法院认定总工程款为855.5万余元,扣除原告确认的扣减款项14.8万余元及被告已支付的488.7万余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1.8万余元。因案涉工程质保期已于2022年9月28日届满,被告至迟应于2022年10月28日结清质保金,逾期应承担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园林公司工程款351.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杨律师精准梳理了繁杂的施工签证、洽商单及用工确认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直接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工程总价,有效阻击了被告企图通过司法鉴定拖延诉讼的意图。在策略制定上,杨律师准确界定质保期届满节点,合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专业功底,为本案的全面胜诉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