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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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炳涛律师代理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杨炳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7月,原告某园林公司与被告某生态环境公司签订《土建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小区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暂定总价55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20年4月完工移交,同年9月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因增项、抢工等产生合同外工程款。经被告项目经理胡某签字确认,合同内工程款538万余元,合同外增项等工程款317万余元,总计85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488万余元。此外,原告出具承诺函及扣款单确认扣减款项14万余元。因被告未付清余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366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51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1.涉案合同外工程量及价款未经签字确认、用工及窝工单系单方制作是否应计取价款;2.涉案工程是否需要司法鉴定;3.一审扣款金额计算是否存在错误。

上诉人某生态环境公司主张,洽商单等单据签字时间晚于竣工时间,单价未体现在合同内,部分重复计算;用工及窝工单系单方制作;工程未结算需鉴定;一审扣款计算有误。

被上诉人某园林公司辩称,洽商单等均由上诉人项目经理胡某签字确认,系职务行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无需鉴定;一审扣款金额系配合上诉人出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作为上诉人项目经理,其签字行为属职务行为,上诉人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单据涉及的单价在合同附件中有体现,一审认可汇总表并无不当;工程已竣工验收并过质保期,上诉人应支付拖欠工程款;因根据现有证据可确定工程价款,无需司法鉴定。关于扣款,经核实一审确少计算5万余元,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上诉人某生态环境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某园林公司工程款34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杨律师精准锁定上诉人项目经理签字的洽商单、用工单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合同外增项及窝工损失的真实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及单据效力抗辩,杨律师敏锐指出项目经理签字属职务行为,且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其鉴定申请。杨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巩固了一审胜诉成果,更在二审中促使法院纠正扣款计算错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执业于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为律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1120120********65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