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扣押的迷彩服样式造型判断,犯罪嫌疑人S所购买的迷彩服装并不是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也不是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仿制品,在网络上搜索发现,完全与网络上销售的工作服套装、军训服套装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S不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S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不予起诉。
王坚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