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381民特61号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XXX律师。
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苟XX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XX称,申请人与苟XX系夫妻关系,婚后养育一女苟小燕。苟XX外出务工,从2000年3月出走至今已近二十年,一直杳无音讯。经四处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苟XX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苟XX,汉族,1952年1月28日出生,四川阆中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952××××××××。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苟XX于2000年外出务工后不知去向,时至今日长达近二十年之久不与家人和亲朋好友联系,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次查找,至今无音讯。经阆中市公安局二龙派出所处警登记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苟XX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于2019年6月3日在其原居住地及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发出寻找苟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现被申请人苟XX仍下落下明。
认定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阆中市公安局二龙派出所处警表及申请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苟XX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杨XX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苟XX仍然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苟XX为失踪人;
二、指定杨XX为失踪人苟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牛X
王坚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