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结算达成协议后,不能再主张索赔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竣工后,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在结算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支付部分结算款项,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支付剩余结算款项,在诉讼中,甲公司要求主张延迟竣工违约金等。
律师意见:
双方最终结算的时候,并未提出存在延迟竣工违约金等,说明延迟竣工违约金等就不存在。假若存在延迟竣工违约金等,未提出纳入结算,说明即使存在延迟竣工违约金等,也不要求纳入结算,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结算协议应该按诚实信用和禁反言原则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认定,是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新协议,并非单指结算工程价款内容,而是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事项所达成的一揽子最终解决协议。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裁判观点:
因双方在结算中将罚款从总价款中扣减,应视为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违约情形一并进行了处理,对应支付的工程款项达成了新的协议。结算协议约定“此协议为最终结算,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的内容,可以认定结算协议系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而非仅是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结算协议签订后,陆续向对方进行了付款,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结算后主张过索赔权利,故权利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王坚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