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对其采用各种方法掩饰、隐瞒。要求主观上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犯罪所得、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
本案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S在主观上对案涉款项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是不明知的状态,犯罪嫌疑人S并不知道H某介绍的收账具体是什么款项,也未告知是从事犯罪活动类的款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明知案涉资金是上游犯罪所得,认知程度要“确指”,要求行为人必须要认识到其所帮助转移的资金就是犯罪所得,不能对行为人主观状态作一种可能性的推断,可能性的推断就意味着不属于明知的范畴。犯罪嫌疑人S帮助的内容只是支付结算本身,现代社会经济交往类型繁多,完全有可能借用别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济往来交易,但是不一定就是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S得知的交易类型是收账之类的交易,犯罪嫌疑人S也根本不能判断出转账资金是犯罪所得资金,犯罪嫌疑人S确实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资金转款。综上,刑事证据原则遵循确实充分,不做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S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证据不足,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S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宽大处理。
王坚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