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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827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28日,A为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机动车车损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9日-2014年4月29日。2014年3月7日,A在某物流市场附近停车等待装货,不慎从车上掉下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719日出具拒赔通知,认为事故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双方协商无果,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争议焦点】

事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赔付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该条款明确了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即只有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的A死亡不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分析:

1)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性质考察

车人人员责任险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财产险,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给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从而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保险事故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导致的第三者损害,也即是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机动车的原因导致的损害。

非因机动车原因,在车上出现意外导致死亡,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

2)从近因原则去考察

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保险法中并未规定近因原则,但司法实务中常常从近因原则上去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要求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本案中,导致A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跌落,而非机动车的原因导致,事故原因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直接的关系。

3)对“使用机动车”的解释

使用机动车包括驾驶、乘坐、检修甚至包括停驶等,但是争议的焦点不是停驶是否可以被解释为使用,关键在于是否是因为机动车的原因导致的第三人损害,如果是因为机动车的原因导致第三人损害,即使机动车在停驶状态下,也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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