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包括A,其中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保险期间为一年。
2021年6月20日,乙公司的驾驶员B驾驶乙公司所有的车辆时因超载及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匝道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车上人员A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负事故全部责任,A无责。
甲公司在向A的家属支付了伤亡赔偿金50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甲公司对侵权第三人B和乙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雇主责任险的受害人是雇员,雇员才是权利的主体,而被保险人即甲公司并非权利主体,因此保险公司向B和乙公司行使代为求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乙公司赔偿50万元。
【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法》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119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这是雇主责任险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险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雇主责任险保险人根据雇主责任险赔偿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取得向侵权第三人B和乙公司追偿的权利。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代位追偿权,系适用法律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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