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50万。
2020年2月1日,甲因乳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既往史记载:2年前患者无意发现左侧乳房肿物,无乳头溢血溢液,无局部皮肤红肿破溃,不伴疼痛,无发热,无心慌胸闷,无消瘦,无低热盗汗,无其他不适,未给予诊治。半月前至该院就诊。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时明知自己乳腺肿物,但投保时未告知为由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查明保险公司健康问询事项包括:任何性质不明的肿物/阴影/结节、冠心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甲回答为: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仅有病历主诉记载投保前乳房肿物,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裁判要旨】
1、甲病历主诉中记载“发现左侧乳房肿物2年”,甲在庭审中对2年前有肿块的陈述为:在入院时,医生询问甲有没有什么不适,甲称最近2年中生理期期间乳腺偶有不适,医生就在出院记录上这样记载了。
2、身体是否有肿块,需要有专业的医院和医生来诊断,在住院记录中记载的既往史是否是甲当时自己确切的陈述亦不确定,因此甲未告知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甲在投保前曾就此有过诊疗并确诊。
3、“任何性质不明的肿块/阴影/结节”这一问询其内涵、外延难以界定,属于概括性条款,该询问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甲病历主诉记载“发现左侧乳房肿物2年”,与甲的陈述不符且投保前没有任何住院诊断或治疗记录,保险公司无证据印证甲乳腺肿块的存在。
是否构成病理学意义上的肿块需要专业医生诊断,普通人并不足以理解和认知,因此在主观状态上,甲未告知不构成故意或肿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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