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女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金额100万,保单载明的受益人为:法定。
此后,甲与乙结婚,乙系再婚,其与前妻有一女,该女与前妻一起生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
甲乙婚后一年,甲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予100万人身保险金。
甲的父母要求以继承人的身份分割保险金的三分之二,而乙则提出保险金的一半由其享有,剩余的一半由甲的父母、乙和乙与前妻的女儿四人均分,双方协商不成,甲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向甲的父母、乙三位法定继承人给付等份的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受益人为“法定”时的保险金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规定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保险法》中并没有法定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法定”,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该笔保险金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甲的父母和乙,乙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与甲并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
另外,本案中乙提出其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对该问题的判断取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必须结合《民法典》和《保险法》作出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甲在婚前投保,其在婚前已经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甲在与乙结婚后投保,其死亡的保险金仍非夫妻共同财产:保单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由受益人享有;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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