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为何法院判决保险人不赔付?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6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6日,甲以自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0万;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附加意外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9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保险条款还约定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60日内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2015年9月30日,甲因意外受伤后到医院就诊。

2015年10月13日,甲又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除保险期间不同外(保险期间2015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3日),保险合同的内容跟第一份合同相同。

甲就意外受伤产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甲认为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裁判结果】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仍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原告需要在交费宽限期内缴纳下一年度保费,保险合同才能延续,但原告未在缴费宽限期内续交保费,直到宽限期届满后的2015年10月13日才再向被告投保,双方在2014年8月6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在2015年8月6日届满。且意外事故也并非发生在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此次事故不属于被告上述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被告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本案法院认为若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须在宽限期内交费,保险期限才能延续,而投保人未在宽限期内交费的,应当认定保险期间已于上一交费周期结束后终止,保险人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请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16691

  • 昨日访问量

    4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