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附加重疾险(长险)及附加一年期医疗险,其中一年期短险包括住院费用三份及住院日额20份等保险项目,每份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为医疗费2600元,床位费300元,门诊费100元。
保险公司投保书中询问事项包括: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抑郁症......,甲回答为:否。
2017年10月28日,甲因患结肠息肉、高血压、广泛性焦虑状态住院治疗,共计花去医疗费7500余元,除去医保统筹支付外,甲自己支付了4400余元。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并解除保单项下所有保险合同,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在2015年4月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在医院治疗。
【裁判结果】
保险公司主张甲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认为其隐瞒了于2015年4月15日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的情况,但抑郁状态和保险公司问询的抑郁症不属于同一性质,两者存在明显差别,甲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甲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
未告知抑郁状态等于未告知抑郁症吗?
【律师解读】
抑郁状态是一种情绪状态,抑郁症是一种心理疾病。
抑郁症状是一种不良的心理及情绪状态,一般指一段时期内的心情低落,精神颓废的状态,持续时间较短,大多数可以通过自身调节或生活环境改变而得到改善。
抑郁症是一种疾病,以情绪低落为主要表现,核心症状为三低症状:情绪低落、兴趣缺乏、意志减退。部分人群可能会出现思维迟缓,记忆力减退、注意力障碍等认知功能损害。抑郁症一般不能通过自身调节而改善。
本案中保险公司问询的事项是目前或过去曾患有抑郁症,对于抑郁状态并未进行问询,在询问告知原则下,甲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抑郁状态没有告知义务,因此本案甲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请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