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3日,甲以其子A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5万,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限为20年,续保交费日期为每年的10月24日。
保险条款约定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缴纳,投保人应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缴纳保险费,缴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缴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21年12月19日,A确诊脊髓性肌萎缩。
2021年9月21日,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在投保后仅缴纳了一年保费,再未交后续保费。
【裁判结果】
保险合同约定续保交费日期为每年的10月24日,也约定如到期未缴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A在2021年12月19日确诊脊髓性肌萎缩症,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上述法条中提及的30日或60日即宽限期,宽限期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
司法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通常会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是否续保、合同效力另有约定的,也有法院判决保险人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并未中止,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效力中止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仍受保险合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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