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向信用社借款30万,并向保险公司委托代办保险业务的信用社缴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信用社向甲出具了机打保险单,保单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及第一受益人等,但保单上没有甲的签名。此后甲因意外死亡,信用社作为第一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保险公司未予理赔,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
【双方观点】
信用社:保单上虽然没有甲的签名但甲已经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保险公司:信用社一直未回传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人未同意承保;保单载明本保险单无被保险人签名的无效,故此保险合同未成立,更没有生效。
【法院观点】
虽然投保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其代理人信用社及保险公司均在保险合同上盖章,投保人已缴纳保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对保险合同效力提出质疑,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签名或盖章,但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对投保意思的追认,本案中甲虽然没有在保单上签字,但其已经向保险人的代理人信用社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其对投保已做出了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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