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车辆逾期未年检,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427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甲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乙受伤,花去医药费若干,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甲向乙支付了医药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处于超期未年检状态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甲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车辆超期未年检,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

【双方观点】

甲: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未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车辆超期未年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车辆超期未年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本案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另外,被保险车辆是否进行年检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之间没有关联性,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车辆超期未年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的情形,但是只有在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保险人才能据此免责,而保险人需要对于其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保险人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这一点,故此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外,法院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认定车辆超期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22230

  • 昨日访问量

    58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