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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343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A公司为其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公司的员工B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小区施工中意外死亡,A公司与B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工亡赔偿协议并签订转款协议,约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意外身故保险金让与给A公司。A公司此后向B的法定继承人依约支付了赔偿款。

此后,B的法定继承人又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赔付,三方产生争议后涉诉。

【争议焦点】

B的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B的法定继承人: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B,B意外身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向B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B的法定继承人已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因此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观点】

虽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是B,但是在B意外身故后,B的法定继承人与A公司达成了工亡赔偿协议且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也已经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B的法定继承人不再享有意外伤害险保险金的请求权。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本案中,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都是B,在B意外身故后,A公司与B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工亡赔偿协议,并将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已按协议支付赔偿款,法院因此认定B的法定继承人不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团体意外意外伤害险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转让,故此转让协议无效,在此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就会与本案完全不同。

亲爱的朋友,如果你遇到保险法律问题,欢迎您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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