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赔偿后,团体意外伤害险项下应向谁支付保险赔偿金?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520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A公司为其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公司的员工B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小区施工中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损失。

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函载明:上述赔偿款经本院执行,已由A公司全部赔付,执行中查明A公司在你公司为B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法院提出,致使应由你公司支付的赔偿款现在已由A公司赔偿,特致函你公司将该案依法应支付的赔偿款直接向A公司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该函后,向A公司转款,双方签订了《保险赔偿确认书》。

B认为保险公司应将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款支付给自己而不是A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B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B: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自己,保险公司应当向B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经向A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B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观点】

本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是B,且团体意外伤害险具有人身依附性,A公司作为拟制人格的企业法人并不具有人身意外伤害的可能,保险公司应当向B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本案中,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都是B,A公司虽然支付了工伤保险赔偿款,但是其并不因此取得意外伤害险受益人资格,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另外,法院出具的函不能改变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判决书,性质相当于建议意见函。工伤赔偿主体不因赔偿工伤款项而取得保险受益人的地位,保险公司应当向B支付保险赔偿金。

亲爱的朋友,如果你遇到保险法律问题,欢迎您向我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29315

  • 昨日访问量

    4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