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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金和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可否同时主张?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 |17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劳务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20名工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50万/人,保单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期间内劳务公司派遣A到某工程公司在沙特的工程项目工作,A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工程公司与A的亲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0万元,A的家属在工程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赔偿款后将办理保险理赔所需的文件交付工程公司。

现A的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50万。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向A的亲属支付保险金?

【双方观点】

A的亲属:意外伤害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而不是用人单位,保险公司应向A的亲属支付保险金。

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工程公司已经取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投保人身险时,不得指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赔偿协议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且工程公司并不具备人身保险合同受让条件,故转让应为无效。

被保险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本案法院认定意外伤害险与工伤赔偿相互独立,获得工伤赔偿并不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以取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作为支付工伤赔偿的条件。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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