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牛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云2***民初7***号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查XX签订有劳动合同,并由上诉人实际支付工资,一审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正确。虽然“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上,单位名称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但该表仅能认定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在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反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一审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正确。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查XX签订了《赔偿确认书》,但该确认书的金额恰好是人社部门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71396元。结合其在签字2日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的事实,被上诉人查XX关于其为了获取人社部门核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签字的辩解有高度盖然性,该确认书并非查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成为阻却上诉人进行工伤赔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