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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与XX臻XX足浴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牛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25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牛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姚X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XX市人民法院(20**)云2***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改判托管保证金XXX元归姚X所有;三、改判臻XX足浴返还姚X已支付的股权转让费639000元;四、改判臻XX足浴返还姚X已支付的借款200000元;五、依法改判臻XX足浴赔偿姚X的装修及设施更新投入损失XXX元;六、依法改判臻XX足浴返还姚X已支付的下年度经营场所租金300000元;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臻XX足浴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XXX元托管保证金应归谁所有的问题。《足浴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臻XX足浴委托姚X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资产及股权转让。该XXX元托管保证金首先具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依照合同第五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依约向甲方每月支付的资产权益金,由甲方在乙方所提前交纳的托管保证金中按月等额扣提,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且不得阻止。”的约定,在托管协议履行期间,每月支付的资产权益金从托管保证金中等额扣取。再依照合同第三条“如乙方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决定对该足浴公司进行收购,则需再次向甲方追加支付15%的托管保证金人民币陆拾叁万玖仟元整(小写639000元),在该足浴公司完成全部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乙方再行向甲方交齐剩余5%的托管保证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小写213000元)。”“在乙方全部向甲方交完托管保证金后,前述总托管保证金即自然转为该足浴公司的收购转让金,并视为双方已完成该足浴公司的收购转让事宜,该足浴公司全权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该托管保证金还可转化为收购转让金。综合上述情况,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托管保证金”首先是履约保证金,在托管内容履行过程中可从中扣取“资产权益金”即托管费用,在收购转让阶段即转化为“收购转让金”即转让款。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姚X实际占有臻XX足浴经营了10个月,依照合同约定应缴纳资产权益金XXX元(639000元+213000元×8个月),该XXX元可在托管保证金中扣取,一审据此确认XXX元托管保证金归臻XX足浴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亦有事实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臻XX足浴是否应赔偿姚X装修及设施更新投入损失XXX元及租金30万元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姚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且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一审对其该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臻XX足浴是否应向姚X返还股权转让费639000元及借款20万元的问题。股权转让费639000元为姚X向案外人舒XX购买其夫妻双方所实际持有的臻XX足浴股权所支付的对价,臻XX足浴并非该股权的权利人,亦非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出让方。借款20万元为郑XX向姚X所借,借条中虽载明“由出借人姚X在XX臻XX足浴有限公司的托管费或转让费中抵扣”,但该约定未得到臻XX足浴的认可,事后亦未得到臻XX足浴的追认,对臻XX足浴不发生效力。综合上述情况,臻XX足浴并非上述两笔款项的责任人,姚X要求臻XX足浴归还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对其该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姚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78元,由上诉人姚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牛坤律师,党员,法学博士,执业证号:15329201111911063,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法律文书代写